close
2009-02-11 農委會回信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
發文字號:農牧字第0980107162號
X先生:您好!
您致電本會關於犬飼料黃麴毒素含量及標準值相關事宜案,敬答復如次:
一、關於犬飼料黃麴毒素含量標準部分,係比照美國及歐盟對於犬飼料黃麴毒素含量之管制標準值20ppb(十億分之ㄧ)辦理。
二、有關本會於本(98)年2月4日發布新聞說明,本年1月底前完成再次抽驗市售寵物飼料,黃麴毒素檢驗結果皆合格,其黃麴毒素含量部分,本會為加強監控市面寵物飼料的衛生安全,立即委由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針對市售的各品牌寵物飼料,再次進行全面抽樣查驗。為期於最短時間內完成檢測結果並對外說明,本會委由相關檢驗單位協助檢測,因檢測單位其檢驗儀器有所不同,其靈敏度及檢測數值亦不相同,為避免民眾對於檢測數值判讀不同,而造成誤解,僅說明檢測結果黃麴毒素含量皆屬合格;另該次抽驗樣品其檢測值皆於20ppb以下,謹提供台端參考。謝謝您的來信!
敬祝萬事如意。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敬上
多燒香自求多福好了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